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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3639 7189雨水收集回用系統是指將地表徑流通過綠化、道路、蓄水池等工程設施,以降雨的形式將其加以利用的雨水收集系統。我國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提出了雨水利用系統計劃,并在隨后幾十年里一直持續推進。但我國一直沒有對城市地區開展雨水利用系統進行規范與設計標準,對于該系統的規劃與設計提出了新的要求。
1、明確了各雨水排放控制區的設計排水分區及規劃雨水利用方案
要求本規范適用于城市地區,即以一定范圍內的自然積存、自然滲透和人工滲透為特征的區域,包括新建房屋小區、單位院落、商業區、辦公樓宇,以及居住小區與非居住建筑之間的連接通道等。該標準還明確了各雨水排放控制區雨水收集利用規劃方案和設計要求中各個功能區域的規劃設計排水分區,如場地地形條件、雨水設施布局及排澇控制標準等都應在該規范中進行規定。根據不同的功能區域,設置合理的排水分區和相應方案,能更好地控制入滲徑流對地表徑流的影響。
2、明確雨水收集利用應考慮的因素
對第一階段的規定是在我國當前水資源短缺的情況下,為了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節約用水,明確了對城市地區雨水利用系統提出了相應的規定。
(1)土壤徑流:當雨水徑流超出控制指標時會導致地表徑流強度增加并對地表產生不利影響;
(2)下滲能力:雨水入滲后會產生大流量流動,對水體產生一定影響;
(3)水體環境:雨水在蓄存、凈化后可進入水體污染控制單元等;
(4)城市景觀:考慮利用城市植被以及地表徑流吸收雨水中可降解污染物和吸附污染物作用,以減少污染對水體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5)城市景觀:可利用的雨水空間與建筑外立面可以對水質產生一定影響。
3、規定雨水收集利用應具備的技術措施
在保證雨水收集利用效果的前提下,明確了雨水收集利用的設施類型,并規定了需要配置的設施。規定了收集系統主要類型與規模、主要構筑物及綠地分布、雨水收集系統設計應考慮的因素等。對于可滲透性較強的雨水徑流,應采用滲排和透水設施加以緩解,同時應采用透水路面進行景觀改造;對于建筑及道路場地而言,宜采用滲排系統和透水道路進行雨洪收集利用;為了提高利用率,必須建立多層次的蓄水池或調蓄池系統,蓄水池或調蓄池應設有出水口并采取防止溢水措施。關于收集處理設施技術要點與具體要求也作了詳細說明。為了提高雨水收集利用率,保證降雨強度可控和水資源合理利用,在進行場地設計時應根據降雨強度選取適宜的排水設計指標,提高雨水收集利用率。
4、雨水收集設施類型明確
雨水收集設施分為三類:綠地雨水收集裝置、公園綠地(廣場)雨水收集裝置和場地雨水收集裝置。綠地雨水收集裝置是將場地中徑流雨水收集后再排入綠地中。
5、對雨水收集系統的設計提出了要求
兩項規范明確了在進行雨水收集系統規劃時,應采取的技術措施。但對工程的設計仍提出了很多要求,如雨水收集規模及排水量;收集措施種類及類型;收集設施設備容量;雨水量計算及分配;設備運行要求;雨水收集設備及技術要求等。這些要求對未來我國城市規劃與設計都具有很好的指導意義。